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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年生活补贴标准
2014-06-13 15:47  

根据组通字〔2011〕29号、豫组通〔2011〕32号和濮组〔2011〕24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离休干部年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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