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濮老〔2014〕19号文件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 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即:市(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7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所需费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