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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丧葬办理的暂行规定
2014-12-18 15:42  

濮职院行〔2014〕123号

根据国家有关丧葬改革的规定和上级丧葬处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丧事从简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倡文明节俭,丧事从简,实行火葬。

(二)先葬后理原则。实行先安葬、后办理善后有关事宜,逝世者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不得借故拖延丧事办理。

(三)归口办理原则。丧事办理以逝世者家属为主,逝世者生前所在单位协助。在职教职工逝世后,生前所在工作部门为主管单位,人事处、后勤管理处、工会为协办单位;离退休职工逝世,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为主管单位,其离退休前所在工作部门、后勤管理处、工会为协办单位。逝世者生前为副科级以上干部者,组宣部协助办理。

二、丧葬费与抚恤金

(一)丧葬费标准及使用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1〕6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标准为5000元,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丧葬费的使用范围是衣服、骨灰盒、骨灰存放费(不含存放在烈士陵园的费用)、运送尸体费、整容费、火化费等。

(二)抚恤金标准及办理

教职工逝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照人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执行。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资计发基数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为准。

教职工逝世后,由其直接继承人或委托专人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人事处或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待审批程序完成后到计划财务处领取抚恤金、丧葬费。

对违反国家有关丧葬改革规定和上级有关丧葬处理文件精神的,不发放抚恤金、丧葬费。

三、丧葬办理程序

(一)通报: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亲属应将情况报告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将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同时向党政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人员管理处(逝世者为离退休人员时)、后勤管理处、工会等部门通报。

(二)看望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主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前往逝世者家中慰问家属。

(三)讣告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逝世后,由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丧葬办理事宜,主要负责起草和发布讣告;帮助逝者亲属进行安抚和解释有关丧葬办理政策。

(四)火化根据逝世者亲属确定的火化日期,由相关部门协助其亲属联系火化有关事宜。

(五)遗体告别

根据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主管单位、协办单位只派主要代表参加,但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

四、其他问题

(一)革命烈士、因公死亡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如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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