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发【2015】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的标准增加离休费。
(三)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县处级460,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
(五)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和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退休干部,按照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540元、县处级副职470元、乡科级及以下3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1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80元。
(六)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七)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一)事业单位中原既有行政管理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退休时计发退休费的职务增加退休费。
(二)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操作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费的核定。对这部分人员,可先按现行退休政策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调资前的标准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根据国务院印发的【2015】2号、国办发【2015】3号文件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相应调整这部分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按“中人”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三)离退休人员出生日期,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日期为准。